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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章 歡宴

熊貓書庫    舉漢:一日登基,最速反清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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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真是童生出身,看來這個劉師爺過往生活并不十分寬裕啊!”曹秉文坐于上首,眼見著劉懷生似乎對身旁有人侍候不太適應。  便當即得出了結論。  只以賈寶玉為例,他一人身邊,有名有姓的大丫鬟便有八人,小丫鬟亦有八人,此外還有五個老嬤嬤和若干小廝、男仆。  算下來竟然足足有二十人左右照顧他的飲食起居、衣物穿戴。  雖說不是人人都比得上賈家富貴。  但道理是相通的,只要家中有些底蘊的家族總會為后輩配齊丫鬟、小廝。  否則便不成體統,有失家族顏面。  長此以往在身邊丫鬟等的服侍下,這些世家公子便會漸漸習慣,并且逐漸將其視如無物。  在這樣環境下成長的人,是絕對不會對身旁的侍女感到局促的。  “他是憑什么能忽然當上沈萬寧的刑名師爺?一下子頂了王元朝的位置,似乎他還沒什么怨言?”曹秉文看向一旁的王元朝,感到有些難以理解。  “而且這個黃如昂的似乎也有些奇怪,七八十歲竟然還摻和這些?這次納捐有什么不同嗎?”  “而且既然他親自出面,這東道的位置又怎么會輪到我曹家?”  曹秉文同樣無法理解。  在大清朝不是所有人都跟黃如昂一樣高壽的,他今年才剛過五十,比黃如昂小了一輩。  按理來說真要競爭的話,曹氏是競爭不過黃氏的。  畢竟清江黃氏在名頭上壓程水曹氏一頭,黃如昂又算得上是前輩。  可這事竟然最終就落到了自己手里主辦  總不至于這個黃如昂肚大能容,主動向自己示好吧?  可那個黃光岳攔車祝賀又是什么意思?  曹秉文一邊想著,一邊主持著宴會的氛圍。  那邊的劉懷生已然恢復了正常,神色淡然起來。  倒不是他在瞬間腐化成為封建主義走狗,立刻適應了侍女的服侍。  而是他想通了。  方才的不適小半是忽然被少女服侍的緊張,更多的是對這種涇渭分明尊卑上下關系的無所適從。  劉懷生從小受到的教育是人人平等,在他的世界里,一個人服侍另一個人,是被視作工作而非本分。  沒有人天生就該為另一個人端茶倒水,也沒有人天生就該被人端茶倒水。  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都有尊嚴,都有自己的價值。  這種價值觀一直到穿越以來,劉懷生登基稱帝其實也沒收到特別顯著的沖擊。  因為大漢真的非常草臺班子。  雖然平時皇上左,皇上右的叫著,劉懷生也確實擁有絕對的權力。  但大漢從皇上到最底層的大漢天軍滿打滿算一百來人,個個都認識,不少還沾親帶故。  與此同時還都面臨著偽清這樣一個龐然大物。  這就導致彼此之間的尊卑差距極不明顯,在精神人格上趨于平等。  從這個角度看,大漢并不像是一個封建政權,反而有些像是一群志同道合的同志,每個人未來都無限的可能。  而當一直生活在這樣環境的劉懷生忽然真實的見到什么叫封建主義后。  他似乎才真正有了自己已然穿越的實感。  劉懷生忽然想起來了前世在社交軟件上看到的問題。  為什么古代王妃沐浴時被多名奴仆服侍不會尷尬?  他今天才算明白了一些。  人洗澡的時候難道會因為浴缸和花灑而尷尬嗎?  這種奴婢制度將人物化只有見到了,才能有所明悟。  有清一朝,這種奴婢與良民的劃分是完全記載在法條上的。  這不能說不是一種文明的倒退。  具體而言,清代社會以士、農、工、商四民為良,而奴婢則與娼優、隸卒等一同被列為賤民。  其身份差距是非常全面的。  首先是法律地上的懸殊差距。  這在“相犯”的量刑上體現得最為淋漓盡致,達到了駭人聽聞的程度。  其中奴婢侵犯家長,刑罰極重。  ‘凡奴婢毆家長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絞;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即便只是毆打家長(無論有傷無傷),預毆之奴婢也要‘不分首從,皆斬’。  反之,家長侵犯奴婢,刑罰則輕得多。  法律規定,家長“殺死無罪奴婢”,僅“杖六十,徒一年”。  這等法條近乎放屁!  首先,奴婢本就很難告官。  清代將奴婢告主歸入“干名犯義”之列,與子孫告父母、祖父母同罪。  《大清律例·刑律·訴訟·干名犯義》規定:  ‘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  意思很明白,即便奴婢所告全部屬實,控告者本人也要被杖一百、徒三年。  這還告個屁啊!  其次,無罪本就是個笑話。  奴婢有沒有罪,還不是家長一句話的事?  還有是人身依附方面,法律明確規定。  ‘凡人家生奴仆,印契所買奴仆,并[雍正]五年以前白契所買及投靠養育年久,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系家奴,世世子孫永遠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冊報官存案。’  這種依附關系甚至優先于血緣親情。  奴婢與父母的關系須讓位于主奴關系,即便父母去世,也不能因此影響伺候家主。  孝道這種東西是屬于人的,與賤民無關。  賈母就曾對襲人母喪一事有所明言:跟主子卻講不起這孝與不孝。  此外,奴婢也可以進行買賣,其實際地位等同牛馬。  甚至在饑荒年月,可能還不如牛馬。  在婚姻方面,奴婢同樣不能自主。  按《大清律例·戶律·婚姻》規定: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減一等…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這就導致奴婢的婚配只能由家主指配,具體操作上通常是將丫鬟配給小廝,或嫁給同屬賤民階層的優伶。  子孫后代永無希望。  至于傳說中的贖身?  嘿,也就只存在于傳說之中吧。  這種政策一直持續到1909年,3年后辛亥革命爆發,偽清滅亡。  “唉!”  劉懷生忽然發出一聲長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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