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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章 錯誤的漏洞?審判長駁回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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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8章錯誤的漏洞?審判長駁回的依據。

  審判臺席位上。

  作為審判長的張夢偉,對于蘇白的這一番訴訟請求的陳述是很早就知道的。

  因為這個案件.…

  在整理期間,以及控告上訴期間。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重要的控告內容只有這兩點。

也就是蘇白所陳述的兩點,侵犯姓名權和侵犯被教育權  張夢偉稍微整理了相關的材料,對于這兩點在心里面做了一個大致的概括后。

  接著將目光看向了被告方。

  “對于原告方控告被告方的內容,被告方委托律師有沒有什么要陳述的,或者有沒有什么需要反駁的內容?”

  這一次被告方只出庭了委托律師。

  作為葉美珍的委托律師,同樣也是周市在民事訴訟中的知名律師。

  周亮對于周市中級法院的庭審流程太熟悉了。

  并且對于當地的司法環境也太了解了。

  司法環境雖然不糟糕,不會存在什么嚴重的冤假錯案,嚴重的判決傾向等情況。

  但是在判決上,有傾向性,和明顯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

  再有一點。

  判決主要依靠的是什么?

  主要的依靠是審判長。

  王奇瑞在找到他們律所,委托本次庭審的時候已經說得非常的清楚了。

  那就是在本次庭審上,不需要做過多的事情,也不需要做過多強烈的反駁。

只需要依照對方的證據,來尋找一些有利的條件  只要能反駁對方,并且有依據就可以了。

  剩余的都不用管。

  這說明了什么?

  這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了,王奇瑞已經在法院那邊打過招呼了。

  他這邊不是太重要,只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審,規規矩矩的進行陳述就行。

  想到這里,周亮開口進行陳述:

  “審判長。”

  “我方對于原告方提出來姓名權的侵犯,沒有太多異議。”

  “但是對于賠償金額,我方表示不認同。”

  “原告方提出賠償十二萬余元的金額過高。”

  “從姓名權方面來講,我方當事人葉美珍,利用了劉文雅這個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勞動所得。”

  “只是利用了劉文雅的這一個姓名,沒有利用這個姓名產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說,葉美珍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勞動換取的。”

  “在這里,我方愿意賠償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權的費用。”

  “不認可原告方提出來的十二萬余元的金額。”

  “另外.…”

  “對于原告方提出來的,侵犯了教育權。”

  “這個我方認為應當在當庭予以駁回。”

  “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義務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劉文雅在高中畢業以后,已經不受九年義務教育法的保護。”

  “另外,關于侵犯了教育權這件事情,被告方的確是有實際性的證據。”

  “可是有實質性的證據,證明了我方當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教育權,這在庭審上也不能夠進行判定。”

  “同樣庭審上也不能夠,以此來要求我方對于原告方進行賠償。”

  “因為本次庭審,涉及到的是民事責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權是什么?”

  “被教育權是憲法!”

  “憲法與民法兩者之間截然不同,原告方以憲法中的內容提起民事訴訟,讓我方承擔民事訴訟的責任。”

  “這一點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請駁回,原告方陳述的第二條內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陳述內容。”

  周亮依照著基本的法律內容,在庭審上進行了陳述。

  陳述的內容也非常的簡潔,那就是在這個案件的過程中。

  認定了侵犯姓名權需要賠償,但是賠償的金額,只愿意出五千。

  另外.…

  還以被教育權,是憲法內容,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不應該被提起民事訴訟,申請駁回蘇白的訴訟申請。

  話說回來。

  周亮所陳述的內容是一個什么情況?

  這中間有著什么樣的具體內容?

  這里面有一個非常有趣的東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陳述的情況來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個對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閉環。

  原告方的法律訴訟請求得不到任何的回應。

  ——在該案件中,林美珍的確是確確實實的侵犯了劉文雅的被教育權。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憲法內容,承擔民事責任來判定蘇白訴訟申請第二條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被教育權。

  那怎么辦?

  那是不是,只能夠駁回訴訟申請?

  按照這種說法的話,對于被告人來說,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

  意思是原告雖然上訴控告了,但是不能夠被判定為這種情況。

  即使在現有的條件下,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權的法律權益。

  仍然不能通過司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司法權益?

  這不是瞎扯嗎?

  法律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法律權益。

  如果按照這種情況來看的話,涉及到憲法,不能保證自己的權益。

  這算不算是一種漏洞?

  話說回來,像這種情況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憲法能不能夠作為訴訟的法律來進行起訴。

  在國內,在理論的情況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訴性的。

  憲法是國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并且憲法優先高于其他法律,比如說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憲法與其他法律,有任何的沖突的地方,一切以憲法優先。

  但是在實際的情況下,沒有憲法被起訴的案例。

  劉文雅這個案件。

  在一開始蘇白認為簡單的地方就是,認定了本案當中所涉及到的情況并不復雜。

  困難的地方就是,這個案件在被教育權上涉及到了憲法的問題。

  被告方利用這一點,可以達到反駁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國內的規定中憲法是可以被起訴的。

  那么違反了憲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屬于合理的范圍!

  只不過,在國內并沒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話,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陳述,這個案子,還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這里,蘇白開口:

  “我方并不認同,被告方的陳述內容。”

  “我方認為在本案當中,所涉及到的憲法是具有所起訴性。”

  “既然是這樣.…”

  “那么為什么不能承擔民事的責任?”

  “所以針對這一點,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陳述內容。”

  “再有一點,我方想要陳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

  “這與是憲法,民法,刑事法有什么關系?”

  “我方并沒有過多的去陳述判定,所帶來的民事責任。”

  “通過這一點來講。”

  “被告方所陳述的情況,是不存在的。”

  這一次蘇白所陳述的內容條件,并不多。

  因為涉及到了憲法內容,他即使是想陳述過多的內容。

  也沒有多余的內容可以陳述,只需要陳述一個點——

  憲法是可用于起訴的。

  如果審判長認同了這么一個觀點。

  那么這個案子就能夠判定他們勝訴,并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擔民事的責任問題。

  審判長不認同這個觀點。

  他們同樣勝訴,只不過相比于之前而言,勝訴所帶來的法律權益少了一些而已。

  現在的情況是,要看審判長如何對于該案件進行判定。

  審判臺席位上。

  張夢偉作為審判長在聽完了雙方的答辯內容后。

  進行了簡單的整理。

  總體來說,張夢偉肯定是更傾向于被告方陳述的內容。

  首先,先說依照法律內容。

  依照法律內容在國內都沒有以憲法作為起訴,以憲法作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

  他明白蘇白在后面所陳述的意思,大致意思就是,不要求以憲法為判定。

  只要求判定葉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法律權益。

  可是這一點他也不能判定。

  因為王奇瑞已經和他打過招呼了,他的傾向性肯定是向著被告方的。

  關于這個案子的情況。

  張夢偉心里已經有了大致的想法和結果,敲響法槌。

  張夢偉緩緩抬頭:“合議庭對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況。”

  “作出以下總結:”

  “第一,確認了被告方當事人葉美珍,侵犯了原告方劉文雅的姓名權。”

  “對于憲法所涉及到的情況承不承擔民事責任,雙方有異議。”

  “對于總結,原被告雙方有沒有異議?”

  蘇白:“沒有異議。”

  周亮:“我方沒有異議。”

  “既然雙方對于第一點侵犯了姓名權都沒有異議。”

  “雙方又對憲法所涉及到的情況,需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有異議。”

  “且各方的觀點已經陳述完畢。”

  “法院經過對于雙方的陳述內容,作出以下判定:”

  “判定:駁回原告方關于提出的葉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教育權訴訟請求。”

  “現在各方針對賠償金額的事情,能不能夠進行詳細的說明?”

  “原告方,你能不能夠出示關于所求十二萬余元的賠償金額的說明?”

  面對審判長的詢問,蘇白舉手示意:

  “審判長。”

  “我方想請問一下審判長,為什么要駁回我方的訴訟請求?”

  “剛才我方在陳述的過程當中說的已經非常的清楚了。”

  “我方的訴訟請求是,判定葉美珍侵犯了我方當事人劉文雅的法律權益。”

  “根據我方提交的證據,難道葉美珍沒有侵犯我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嗎?”

  面對蘇白的問題,審判臺席位上,張夢偉微微皺了皺眉。

  雖然對蘇白的提問有些不滿,但還是回答了他的問題。

  “葉美珍侵犯了女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這一點是有事實證據。”

  “可是侵犯的是什么法律權益?”

  “被教育權。”

  “那么被教育權屬于什么法律?”

  “憲法。”

  “好,原告方委托律師也非常清晰清楚侵犯的是被教育權。”

  “被教育權屬于憲法。”

  “本次庭審,主要是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判定。”

  “通過這一點,駁回你方的上訴請求有什么問題嗎?”

  “有問題的審判長,憲法同樣可以作為起訴的法律,為什么要駁回?”

  “法律上并沒有規定,憲法不能作為起訴的法律吧?”

  “審判長駁回的依據是憲法不能作為法律訴訟的依據,可是沒有法律來表明這一點。”

  審判臺上,張夢偉不知道該怎么樣去回答蘇白的這個問題。

  因為這個問題非常難回答。

  于是轉移話題:“本次庭審對于這個問題不再做過多的討論。”

  “如果原告方認為本次判決有異議,或者是有其他情況,可以進行上訴或者是提交的監察部門進行審查。”

  “下面繼續針對,賠償金額進行討論。”

  “請原告方委托律師陳述你放,索賠十二萬余元賠償金額的依據。”

  審判臺席位上,張夢偉在說完這些話,目光直直地看向蘇白。

  他轉移話題,這一點沒有任何的問題。

  同樣也不怕蘇白去上訴或者是提交監察審查。

  因為提交檢查審查能審查出來他什么?

  審查不出來一丁點的毛病。

  上訴,當然可以上訴。

  上訴到高院,高院就算是做出了不一樣的判定結果。

  那么他又能有什么問題呢?

  無非就是到年終的時候扣一點績效。

  事實上蘇白的提問非常的刁鉆,他不回答,造不成任何的影響。

  但是如果回答了.…那么這一場判決的結果可能就會有著巨大的改變。

  或者說,無論是對于他這個審判長,還是對于被告方都是一個不太好的結果。

  原告席位上,蘇白注視著審判長的目光。

  兩人對視。

  蘇白心里清楚,審判長轉移話題的目的。

  ——回答不出來,他所提出來的問題。

  或者說不能回答他所提出來的問題。

  案件的推進,是由審判長進行推進的。

  審判長的傾向性在被告方那邊,并且在流程和法律答辯方面沒有任何太大的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蘇白在庭審上,也做不出來什么太大的反駁。

  因為庭審依靠的是審判權。

  就算是他提出什么異議,審判長只要不同意或者是進行駁回。

  那么提出來也沒有什么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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