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朝田畝制度的基本內容,是根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則,把每畝土地按每年產量的多少,分為上、中、下三級九等,然后好田壞田互相搭配,好壞各一半,按人口平均分配。凡16歲以上的男女每人得到一份同等數量的土地,15歲以下的減半。同時,還提出“豐荒相通”、以豐賑荒的調劑辦法。天朝田畝制度是太平天國經濟制度的綱領性文件。1853年太平天國建都天京(今南京)后頒布。
主要內容: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規定了農民平分土地的原則;在農村設立兵農合一的鄉官制度;廢除封建買賣婚姻。綱領主張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具有推翻封建土地制度的革命精神,是帶有絕對平均主義的理想,實際上并沒有得到真正的貫徹實行。
太平天國的土地制度說是規定分配土地的,實際上是兼管土地分配,以及土地產品的分配。同時,作為獎善罰惡的一個基本措施,又和對人的獎勵提拔和懲罰降職等結合在一起,是一個比較綜合的行政綱領。
1、土地分配問題: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和年齡平均分配土地。原則:“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無處不均勻,無人不飽暖”。分配方式:以戶為單位,不分男女,按人口和年齡平均分配。太平天國還將土地按產量的多少,分為九等,然后好壞搭配分配各戶,并提出了豐荒相通,以豐賑荒的調劑方法。
2、產品分配問題:實行圣庫制度。原則:“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歸上主”。方法:每戶留足口糧,其余歸圣庫。下面是具體條文。
凡一軍:典分田二,典刑法二,典錢谷二,典入二,典出二,俱一正一副,即以師帥、旅帥兼攝。當其任者掌其事,不當其事者亦贊其事。
凡一軍一切生死黜陟等事,軍帥詳監軍,監軍詳欽命總制,欽命總制次詳將軍、侍衛、指揮、檢點、丞相,丞相稟軍師,軍師奏天王,天王降旨,軍師遵行。
功勛等臣世食天祿,其后來歸從者,海軍每家設一人為伍卒,有警則首領統之為兵,殺敵捕賊,無事則首領督之為農,耕田奉尚。
凡田分九等:其田一畝,早晚二季可出一千二百斤者為尚尚田,可出一千一百斤者為尚中田,可出一千斤者為尚下田,可出九百斤者為中尚田,可出八百斤者為中中田,可出七百斤者為中下田,可出六百斤者為下尚田,可出五百斤者為了中田,可出四百斤者為下下田。尚尚田一畝,當尚中田一畝一分,當尚下田一畝二分,當中尚田一畝三分五厘,當中中田一畝五分,當中下田一畝七分五厘,當下尚田二畝,當下中田二畝四分,當下下田三畝。
凡分田,照人口,不論男婦,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則分多,人寡則分寡,雜以九等。如一家六人,分三人好田,分三人丑田,好丑各一半。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處不足,則遷被處,彼處不足,則遷此處。
凡天下田,豐荒相通,此處荒則移彼豐處,以賑此荒處,彼處荒則移此豐處,以賑彼荒處。務使天下共享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飽暖也。
凡男婦,每一人自十六歲以尚,受田多瑜十五歲以下一半。如十六歲以尚分尚尚田一畝,則十五歲以下減其半,分尚尚田五分:又如十六歲以尚分下下田三畝,則十五歲以下減其半,分下下田一畝五分。
凡天下,樹墻下以桑。
凡婦蠶績縫衣裳。
凡天下,每家五母雞,二母蔬,無失其時。
凡當收成時,兩司馬督伍長,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則歸國庫。
凡麥、豆、芝麻、布帛、雞、犬各物及銀錢亦然。
蓋天下皆是天父上主皇上簾一大家,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歸上主,則主有所運用,天下大家處處平勻,人人飽暖矣。此乃天父上主皇上帝特命太平真主救世旨意也。但兩司馬存其錢谷數于簿,上其數于典錢谷及典出入。凡二十五家中,設國庫一,禮拜堂一,兩司馬居之。
凡二十五家中所有婚娶彌月喜事,俱用國庫;但有限式,不得多用一錢。如一家有婚娶彌月事,給錢一千,谷一百斤,通天下皆一式,總要用之有節,以備兵荒。
凡天下婚姻不論財。
凡二十五家中陶冶木石等匠,俱用伍長及伍卒為之,農隙治事。
凡兩司馬辦其二十五家婚娶吉喜等事,總是祭告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切舊時歪例盡除。其二十五家中童子俱日至禮拜堂,兩司馬教讀舊遣詔圣書新遺詔圣書及真命詔旨書焉。
凡禮拜日,伍長各率男婦至禮拜堂,分別男行女行,講聽道理,頌贊祭奠天父上主皇上帝焉。
凡二十五家中,力農者有賞,情農者有罰。或各家有爭訟,兩造赴兩司馬,兩司馬聽其曲直。不息,則兩司馬挈兩造赴卒長,卒長聽其曲直。不息,則卒長尚其事于旅帥、師帥、典執法及軍帥。軍帥合同典執法判斷之。既成獄辭,軍帥又必尚其事于監軍,監軍次詳總制、將軍、侍衛、指揮、檢點及丞相,丞相稟軍師,軍師奏天王。天王降旨,命軍師、丞相、檢點及典執法等詳核其事。無出入,然后軍師、丞相、檢點及典執法等,直啟天王主斷。天王乃降旨主斷,或生,或死,或予,或奪,軍師遵旨處決。
凡天下官民,總遵守十款天條及遵命令。盡忠報國者則為忠,由卑升至高,世其官。官或違犯十款天條及逆命令受賄弄弊者則為奸,由高貶至卑,黜為農。
民能遵條命及力農者則為賢為良,或舉或賞。民或違條命及情農者則為惡為頑,或誅或罰。
凡天下每歲一舉,以補諸官之缺。舉得其人,保舉者受賞;舉非其人,保舉者受罰。
其伍卒民,有能遵守條命及力農者,兩司馮則列其行跡,注其姓名,并自己保畢姓名於卒長。卒長細核其人於本百家中,果實,則詳其人,并保舉姓名於旅帥。旅帥細核其人於本五百家中,果實,則尚其人,并保舉姓名於師帥。師帥實核其人於本二千五百家中,果實,則尚其人,并保舉姓名於軍帥。軍帥總核其人於本軍中,果實,則尚其人,并保舉姓名於監軍。監軍詳總制,總制次詳將軍、侍衛、指揮、檢點、丞相,丞相稟軍師,軍師啟天王。天王降旨調選天下各軍所舉為某旗,或師帥,或旅帥,或牢長、兩司馬、伍長。凡濫保舉人者,黜為農。
凡天下諸官,三崴一升貶,以示天朝之公。凡濫保舉人及濫奏貶人者,黜為農。當升貶年,各首領各保升奏貶其統屬。卒長細核其所統兩司馬及伍長,某人杲有賢跡則列其賢跡,某人果有惡跡則列其惡跡,注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貶姓名於軍帥;至若其人無可保升并無可奏貶者,則姑置其人不保不奏也。旅帥細核其所統屬卒長及巷兩司馬、伍長,某人果有賢跡則列其賢跡,某人果有惡跡則列其惡跡,詳其人,并自已保升奏貶姓名於師帥。師帥細核其所統屬旅帥以下官,某人果有賢跡則列其賢跡,某人果有惡跡則列其惡跡,注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貶姓名於軍帥。軍帥將師帥以下官所保升奏貶姓名,并自己所保升奏貶各官姓名詳於監軍。監軍并細核其所統軍帥,某人果有賢跡則列其賢跡,某人果有惡跡則列其惡跡,注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貶姓名詳欽命總制。欽命總制并細核其所統監軍,某人果有賢跡則列其賢跡,某人果有惡跡則列其惡跡,注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貶姓名一同舉于將軍、侍衛、指揮、檢點及丞相。丞相稟軍師。軍師將各欽命總制及各監軍及各軍帥以下官所保升奏貶各姓名直啟天王主斷。天王乃降旨主斷,超升各欽命總制所保升各監軍,其或升為欽命總制,或升為侍衛,譴謫各欽命總制所奏貶各監軍,或貶為軍帥,或貶為師帥。超升各監軍所保升各軍帥,或升為監軍,或升為侍衛;譴謫各監軍所奏貶各軍帥,或貶為師帥,或貶為旅帥、卒長。超升各軍帥所保升各官,或升尚一等,或升尚二等,或升軍帥;譴譎各軍帥所奏貶各官,或貶下一等,或貶下二等,或貶為農。天王降旨,軍師宣丞相,丞相宣檢點、指揮、將軍、侍衛、總制,總制次宣監軍,監軍宣各官一體遵行。監軍以下官,俱是在尚保升奏貶在下。惟欽命總制一官,天王準其所統各監軍保升奏貶欽命總制。天朝內丞相、檢點、指揮、將軍、侍衛諸宜,天王亦準其尚下互相保升奏貶,以剔尚下相蒙之弊。
至內外諸官,若有大功大勛及大奸不法等事,天王準其尚下不時保升奏貶,不必拘升貶之年。但凡在尚保升奏貶在下,誣,則黜為農。至凡在下保升奏貶在尚,誣,則加罪。凡保升奏貶所列賢跡惡跡,總要有憑據方為實也。
凡設軍,每一萬三千一百五十六家先設一軍帥。次設軍帥所統五師帥。次設師帥所統五旅帥,共二十五旅帥。次設二十五旅帥各所統五卒長,共一百二十五卒長。次設一百二十五卒長各所統四兩司馬,共五百兩司馬。次設五百兩司馬各所統五伍長,共二千五百伍長。次設二千五百伍長各所統四伍卒,共一萬伍卒。通一軍人數共一萬三千一百五十六人。
凡設軍以后,人家添多,添多五家,另設一伍長。添多二十六家,另設一兩司馬。添多一百零五家,另設一卒長。添多五百二十六家,另設一旅帥。添多二千六百三十一家,另設一師帥。共添多一萬三千一百五十六家,另設一軍帥。未設軍帥前,其師帥以下官仍歸舊軍帥統屬;既設軍帥,則割歸本軍帥統屬。
凡內外諸官及民,每禮拜日聽講圣經,虔誠祭奠,禮拜頌贊天父上主皇上帝焉。每七七四十九禮拜日,師帥、旅帥、卒長更番至其所統屬兩司馬禮拜堂講圣書,教化民,兼察其遵條命與違條命及勤惰。如第一七七四十九禮拜日,師肋至某兩司馬禮拜堂,第二七七四十九禮拜日,師帥又別至某兩司馬禮拜堂,以次第輪,周而復始。旅帥、卒長亦然。
凡天下每一夫有妻子女三、四口,或五、六、七、八、九口,則出一人為兵。其余鰥寡孤獨廢疾免役,皆頒國庫以養。
凡天下諸官,每禮拜日依職份虔誠設牲饌奠祭禮拜,頌贊天父上主皇上帝,講圣書,有敢怠慢者黜為農。
欽此。